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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五一三事件发生之背景(第2页)

事实证明,通过独立前各族间广泛而艰难的协商,华人等族群已接受了马来苏丹代表国家主权,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与官方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宗教,甚至马来人享有特权等种种重大政治安排。但是,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现实是,早在独立前,马来亚的华人和印度人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起了庞大的族群教育体系,这参见《马来西亚华人史新编》,第二册,表2329页;TheChineseinysia是他们在马来亚这个土地上赖以实现族群文化传承(和增养本族群人才)的根本方式,也是惟一的重要方式,舍此其族群文化就将难保延续下去。马来亚/马来西亚联盟政府的文化教育政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华人等族群发生了根本性的对立。毫无疑问,要取消华人等族群教育体系而忽视其成本代价计量是行不通的。

华人在马来亚办教育是一种完全体现其高度自觉文化意识的行为。根据有关研究,至晚约在1815年,马六甲就已有3间华文学校。这完全是一种中国原有的旧式教育。马来亚华人的现代教育始于20世纪初,是在中国清朝末年维新变法兴办新式教育及其向海外推广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并受到过维新派著名代表人物康有为以及后来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领袖孙中山等的大力推动。20世纪上半叶,随着马来亚华人当地认同意识的增加,华文教育规模也越来越大,以致到马来亚独立前其体系已基本趋于完善,即有了从小学到中学到大专的完整的教育体系:

1957年,马来亚已有华人小学1333所,教师8521名,学生342194名;华人中学60所,教师1060名,学生49536名;早在1951年,新、马两地华人就已萌生了创建“马华大学”的想法,最终,南洋大学于1956年3月在新加坡得以宣告成立。

然而,就是这样规模庞大事关华裔族群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的教育体系,从英国殖民统治即将结束时开始,其生存已面临着严重威胁。实际上,早在20世纪20年代,还在现代华文教育发展的早期,不仅没有得到过英国政府的有力支持,还受到了其所颁布的注册法令的严格控制。1950年,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theCentralAdvisoryCommitteeonEducation,1949年成立)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以一个共同语文(英语)建立一个马来亚国家的概念,这一明显带有殖民主义性质的概念,遭到了马来人与华人的共同反对。1951年,《巴恩报告书》表明了向马来人妥协的态度,提出将来的“共同语文”不仅包括英文,也包括马来文,并明确建议“取消各民族之方言学校”,这导致华人的强烈反对及马来亚华校教师总会的成立(1951年12月25日)。同年发表的《方吴报告书》则主张各族群都有权保留其语言和文化,因此建议政府承认华校的地位。同一年的两个报告成了马来西亚一元教育与多元教育争吵的先声。然而,在如何对待华人教育问题上,针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1952年教育法令》几乎完全采纳了《巴恩报告书》的建议,即以马来语或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至于华文和泰米尔文只可作为一门课程,在至少15名同一年级家长提出申请后才得讲授。法令颁布后,马华公会为团结华裔力量,争取华文教育权利,专门成立了教育小组,并于1953年与马来亚联合邦各州华校董事联合会(1954年8月22日成立马来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以及马来亚华校教师总会(教总)一起,共同组成“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号称“三大机构”。马来亚联合邦立法议会通过的《1954年第67号白皮书》再次肯定了英文和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共同地位。

1955年,以巫统为首的联盟政府成立后,站在本地人而不是殖民主义者的立场上来重新研究国民教育问题,为此成立了以教育部长Dato'AbdulRazakbinHussain为首的委员会,结果形成了《1956年教育委员会报告书》(或称《拉萨报告书》),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1957年教育法令》。新法令提出了马来亚国民教育的“标准小学”和“标准型小学”以及“独立中学”和“津贴中学”等概念。对于华校而言,这个法令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教育目标中未列“采用国语(马来语)为主要的教学媒介语”,而是“以达致一个以马来文为本邦的国语,同时维护扶助本国境内定居的其他族群的语文和文化。”第二,正式承认了华文小学为马来亚国民教育体系的一环,即“津贴小学”;第三,承认了华语为华文中学(津贴中学)的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地位:“中学生可学习三种语文,或在同一间学校可采用一种以上的语文为教学媒介语”。由于《1957年教育法令》是在马来亚独立前夕出台的,此时,政治上标志三大族群领袖空前合作的联盟,尚能代表三大族群在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上相互达致妥协,而马华公会在本族教育问题上此时也尚能与董教总保持一致,能够在联盟内外对巫统形成较强的压力,因此在把谋求国家独立当作头等任务的关键时刻,才使得华语作为华校主要教学媒介语、华文小学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环,在有利的环境下作为大原则得以确立。

尽管华人基本上接受了《1957年教育法令》,但该法令并不意味着联盟政府已放弃一贯立法要使马来语成为国家惟一教学媒介语的根本原则精神。1959年,联盟党再次在全国大选中获胜,执政地位得继续巩固,在此背景下,又相继出台了《1960年达立报告书》(theTalibReportof1960)和《1961年教育法令》(111e1961EducationAct),提出了“国民小学”和“国民型小学”概念,以取代“标准小学”和《标准型小学》概念,目的是“以符合马来文的国语地位。”还规定:“为了加强国语的地位,必须确保在每一间非马来小学都拥有足够的合格国语教师。”在独立宪法中,英语继续保有官方语文的地位,这一带有殖民统治痕迹的规定,显然与要马来语独占国语地位的要求是不相容的,于是,又有《1967年国语法案》出台,确定马来语为唯一国家语言,所有马来西亚境内的英文学校亦从1978年起逐渐改制为国民学校:到1975年所有国民型英文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到1982年“所有预备班至中六班级的国民型英校改制为国民中学。”与此同时,从1978年起取消英文媒介的初级文凭会考(LCE),而以马来文媒介的SRP取代;从1980年开始,马来西亚教育文凭会考(MCE)亦被马来文的SPM所取代;从1982年开始,英文的高级学校文凭会考(HSC)为马来文的STP所取代。

对于华校而言,独立后在一直承受来自联盟政府推行国语为惟一教学媒介语的压力外,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其他存在与发展困难。

第一,华文中学改制风波。

早在《1952年教育法令》中就已提出了华人等族群的方言学校改制为国民学校以及在津贴方面只扶持国民学校的政策。

《1956年拉萨报告书》进一步提出了“津贴中学”和“独立中学”的概念。联盟政府真正启动华文中学改制进程,是1956年12月27日颁发的《华文中学改为准国民型中学二十条件》,当年就有槟城的钟灵中学、芙蓉的振华中学和昔加末华侨中学率先改制。但是,这一次改制风波很快就被马华、董总、教总三大机构暂时压了下去:华人中学大批改制风波是在《1960年达立报告书》公布之后,该报告书建议,从1962年1月1日起,将停止不接受改制的享受部分资助的学校的津贴。对华人而言,报告书带来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一是在1961年下半年,在72间华文中学中,有55间(官方公布的数字是,在总计71间华文中学里,有54间接受改制.17间成为独立中学)接受改制,接受改制的中学除华文一科外,其他科目全部改为英文授课;二是,正是从如何对待改制问题开始,马华公会(对改制持支持态度)与董教总(对改制持坚决反对态度)在华文教育问题上的长期分歧出现了。在这次改制风波中,华校学生曾开展罢课斗争,董教总亦竭尽全力冀图力挽狂澜于即倒,但终归无济于事,最后连教总主席林连玉的公民权都被褫夺,教师注册证被注销;教总顾问严元章博士亦永远被禁止入境。

值得注意的是,《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第二款还授权:

“任何一个时候,只要教育部长认为某一间国民型小学已适当转变为国民小学时,他可以直接命令有关学校改制为国民学校。”

华小也曾面临改制威胁。

第二,考试媒介语问题。

通过争取,国民型华文小学和独立中学虽然得以继续以华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但其毕业生在社会出路上却遇到了严重刁难。早在《1957年教育法令》在立法议会审议时,教育部长就解释道,考试将分为“公众考试”和“升级考试”两种,前者为政府机关服务资格考试,只以官方语文(马来文或英文)出题及应考。1956年11月,联合邦政府向所有华文中学发函,要求所有学校须为学生准备报考政府主办的初级文凭(ICE)和联合邦教育文凭(FMC,后易名为MCE)两个阶段的考试。1957年2月24日,董教总和马华中央教育委员会召开全国教育团体代表大会,决定委任一个15人委员会,授权与政府交涉。当时还发生了读中文却被要求考英文的华校学生罢课事件。此时,教育部长才正式澄清,政府主办的1956年LCE考试实为英校而设,并同意为华校生单独开办初中(1961年被取消)和高中会考(独立后改为高中离校文凭.1963年被取消),不过同时又强调,该两项会考与LCE和FMC不具同等地位。《1960年达立报告书》再次建议:为了团结各族人民,中学的所有公共考试,只能以国语或官方语文的英语出题。

这一项建议最终亦被列入1961年教育法令而得以强力推行。

第三,超龄生与独中生存问题。

在20世纪50年代,华校尚招收有大量超龄生。华文中学接受改制后,马上带来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这大批超龄生将被推出校门,势必为社会造成极大的压力。这是因为,根据华文中学改制条件之一,即“依照部长所规定之学龄法则计算,凡超龄之儿童各级不得收容,或予以留级;惟法则所准许者,则例外”。另外,由于当时小学升中学考试(1965年该项考试被废除,小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升人中学),每年要淘汰大约70%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反而为独立中学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创造了条件。除了未接受改制的华文中学外,接受改制的华校同时也兼办独立班,亦称“独立中学”,专门招收被推出校门的超龄生。所以,改制后的最初几年,独立中学在生源方面亦曾有过几年“好景”。尽管如此,政府只管改制,而不惜牺牲大批超龄生的不负责任态度,显然会加剧华裔族群对其改制意图的怀疑态度。

第四,董事会职权问题。

马来亚/马来西亚的华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华人自己的力量来支持其存在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则由各校自己的董事会负责,这是华校特有的组织。然而,这种自我管理状态,被《1957年教育法令》打破了。因为法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倘部长有相当的证据,可以相信一间学校之纪律不曾充分维持,或者故意不遵守校董事会或学监之章程,或者不遵守本法令之各项规定或其他依本法令而制定之法规条例,或者辅助学校之财源或基金不曾妥为管制时,部长可以指名任命额外校董或学监,其名额由部长决定。这类额外校董或学监,在任何情形下,都得承认其为该校之校董或学监,具有其他校董或学监依法或依章程而具有之相同之职权,且得执行之。”这条法令被华人理解为是“消灭华文教育的先声。”亦引起华人社会尤其是教育界的严重忧虑。

第五,独立大学与华文高等教育问题。

到独立前夕,马来亚华人完全靠自立,已经建立起了从小学到大专的较为完善的华文教育体系,但是,独立后随着新加坡最终自为国家,马来亚/马来西亚的华人教育体系由于失去了大专这一环节(南洋大学虽已成为新加坡的大学,但仍可以招收马来西亚华人考生),就变得不完善了。《1967年国语法案》颁布后,教育部长又多次宣布大马学生赴国外深造要拥有剑桥或马来西亚教育文凭,并在后者的马来文试卷中考获优等成绩。这就为华文独中毕业生到新加坡和中国台湾高等学府继续学习造成了极大障碍,因而迫使华人考虑在国内建立自己的华文大学。于是,1968年4月14日,各州199个华团的700余位代表齐聚雪州中华大会堂,共议筹办华文“独立大学”事宜,议决成立独大有限公司,专督筹办事务,各地州、县级独大筹委分会亦纷纷成立,筹款因得广大华人的支持亦进行得较为顺利。然而,恰在独大问题上,马华公会与董教总之间再次出现了严重分歧和对抗。马华公会单独申办了拉曼学院,因得到联盟政府的支持,很快于1969年获准成立。

独大则在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被列为敏感问题而被搁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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